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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A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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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對象/課稅範圍
所得補充稅是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論其居所或住所在何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所取得由《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所指的經營工商業活動的總收益為課徵對象。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責任與義務

  • 須於每年的四至六月遞交「所得補充稅A組M/1收益申報書」;
  • 「所得補充稅A組M/1收益申報書」內之所有金額,應以澳門元 申報,並以元為單位;
  • 「所得補充稅A組M/1收益申報書」由納稅人、法定代表或受託人會同負責的會計師/執業會計師簽署。
  • 會計冊簿及與其有關文件在續後五個平常年度應予歸檔及妥善保存;
  • 繳納稅款的義務。

強制納入所得補充稅A組的規定

  • 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兩合公司;
  • 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
  • 資本額不少於澳門元一百萬元的任何性質的公司;
  • 最近3年的平均可課稅利潤不少於澳門元一百萬元的任何性質的公司;

稅率及計稅方式
經第4/2005號法律修改的《所得補充稅規章》所定之稅率表計算。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推出年度稅務優惠政策,則依據相關規定計算所得補充稅。

徵稅

  • 稅款不超過澳門元3,000元,應於九月份內繳納;
  • 倘超過澳門元3,000元,將平分兩期繳納,第一期於每年九月份繳納,第二期則為每年十一月繳納;
  • 第一期的不繳納,將引致第二期立即到期。

罰則

  • 不申報、逾期申報、不正確申報/不繳納、逾期繳納等等,將被科處罰款、增收過期利息等。

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權利

  • 不同意可課稅收益評定之納稅人,在收悉「所得補充稅M/5收益評定通知書」起計20日內,可透過書面形式向所得補充稅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
  • 在申駁期限內提出申駁,有暫緩稅款執行的效力;
  • 倘申駁全部不得直時,委員會將作不超過5%的稅款提增作為手續費;
  • 複評委員會之決議是以書面形式通知納稅人;
  • 對複評委員會的決議得在15日期限內提起聲明異議或在45日期限內提出司法上訴,但並不具有暫緩稅款執行的效力。

電子服務應用專題

  • 查閱;
  • 繳納稅款;
  • 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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