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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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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組織“公共會計系統”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後者之葡文縮寫為OR),促進並指導其運作及執行,以及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之正常管理;
  • 建議適當且有效之短期及中期資源分配之措施;如有需要,建議抵銷赤字或運用盈餘之措施;
  • 協助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營部門投資政策,就有關方案發表意見,並確保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之編製及執行;
  • 確保公庫與代理銀行及其他實體之聯繫,監管公款之調動及進行出納活動,並組織有關之帳目系統及作記帳活動;
  • 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稅務管理,促進其與稅務法律之配合,並在公共利益受侵犯時,維護及重建公共利益;
  • 執行稅務政策,並不斷評估其在財政、經濟及社會範疇內之效益;
  • 在稅務及公共財政方面進行監察,以預防及糾正異常狀況;
  • 按法律規定,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耐用財產之管理;
  • 跟進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資源或其他利益之合同之履行;
  • 協助吸納公款活動之進行,並監管有關還本付息之活動,以及評估在中期及長期財政計劃上所產生之相應影響;
  • 監管財政活動,並對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其部門、自治基金組織及市政署在給予擔保之政策上或在取得及轉讓財務資產方面提供必要之諮詢性意見;
  • 開發與其職責有關之輔助整個行政當局之共同活動之資訊項目;
  • 就與其職責有關之法規草案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合同草案發表意見;
  • 為制定及完善與其工作有關之政策,進行必要之研究及調查工作,並制定適當之法律文書;
  • 與澳門金融管理局或貨幣、金融及外匯領域之其他實體相互配合,制定及執行貨幣、金融及外匯政策;
  • 在其職責範圍內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國際團體或其他國際機構之工作;
  • 協助參與有關稅務之國際公約之談判,並執行源自有關公約之跟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