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新機動車輛移轉予消費者、進口新機動車輛供進口者自用或者參與新機動車輛商業循環的經濟參與人,特別是出售者、進口商及出口商,將新機動車輛撥作自用,以上行為均須徵收機動車輛稅。
機動車輛稅之納稅主體
- 將新機動車輛移轉予消費者之自然人或法人;
- 進口新機動車輛供自用之自然人或法人;
- 將新機動車輛撥作自用之新機動車輛商業循環的經濟參與人(特別是出售者、進口商及出口商);
- 使發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不當地註明機動車輛稅結算之自然人及法人;
- 獲豁免機動車輛稅之自然人及法人將有關車輛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將有關車輛移轉予第三人用作異於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用途者;
- 不遵守《機動車輛稅規章》規定之獲豁免稅項之自然人及法人。
稅務價格
機動車輛以稅務價格為計稅基礎,稅務價格由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釐定【稅務價格-機動車輛稅連結】。
稅率及計稅方式
- 機動車輛稅的稅率為累進式,將新機動車輛的稅務價格乘以機動車輛稅的稅率表相應之稅率以得出應繳稅款金額,納稅主體亦可下載機動車輛稅模擬計算器【模擬計算器連結】,輸入稅務價格,計算出有關車輛之應繳稅款金額。
- 符合環保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輛享有稅款百分之五十扣減,上限為澳門元六萬元。
責任與義務
納稅主體於發生應稅事實後15日內,必須透過M/4格式結算申報表【表格連結】,向本局申報及結算稅款,並以M/5格式繳納憑單繳納稅款。
豁免機動車輛稅
符合豁免之法律依據【相關法律連結】可獲豁免機動車輛稅,其中屬國際機構及組織、駐澳領事代表處、公益法人、行政公益法人、由法律或特許合同獲豁免之實體,以及對行為之豁免,都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行政行為確認,利害關係人在車輛移轉前向財政局遞交申請書【表格連結】及按情況附同具約束力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