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2
根据第25/2024号法律通过的2025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第十二条规定,于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内,豁免征收购买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所涉及的金额至$3,000,000.00(澳门元叁佰万元)的相应印花税。为此,特通告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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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为受惠于上指豁免,须向本局递交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申请书: | |||
1. | 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以及; | |||
2. | 在二零二五年财政年度签订有关不动产的首份买卖文件或合同之日,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不拥有任何不动产(如住宅、商舖、写字楼、工业单位及车位等),但仅拥有一个车位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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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如自然人透过须课税的任何文件而取得不动产,不论是否已在物业登记局登记,概视为拥有不动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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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当属夫妻共同取得不动产,且采用的婚姻财产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或取得财产分享制时,夫妻两人均须没拥有任何不动产(但仅拥有一个车位除外),才有权享有上指豁免。 | |||
四、 | 如获豁免的受益人于豁免日起计三年内,将有关不动产移转他人(因继承转让除外),豁免即告失效,该受益人须在移转前,根据一般性规定缴纳应征收的印花税,否则获豁免者除须缴纳所欠税款外,尚须缴纳按法定利率计算的补偿利息及缴纳倘有的罚款。 | |||
五、 | 倘纳税主体曾受惠于过往年度或本预算年度的相同税务优惠,则不再享有上指豁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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