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下列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批租地批给期间已届满,根据9月2日第10/2013号法律《土地法》第五十三条及8月2日第219/93/M号训令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有关批租地自批给期限届满日起获自动续期十年,但须缴纳由土地工务局结算之特别税捐。
批租地地点:
- 澳门青洲大马路332至338号 (信青大厦);
- 澳门青洲大马路340至346号 (信翠大厦);
- 澳门青洲河边马路1106至1130号、菊花巷3至23号及青洲新马路176至212号 (瑞祥新邨);
- 澳门何贤绅士大马路35及39号及牧场街193至213号 (栢涛花园);
- 澳门巴波沙大马路371至453号、菜园涌边街116至142号、菜园涌街20至98号及菜园新街5至17号 (台山平民大厦A座);
- 澳门菜园涌街3至51号、牧场街8及12号及菜园涌边街162至204号 (台山平民大厦B座)
- 澳门菜园涌北街3至37号及菜园涌边街236至270号 (台山平民大厦C座);
- 澳门菜园涌边街282至474号及菜园涌北街47至241号 (濠江花园);
- 澳门劳动节大马路469及511号 (中国石化);
- 澳门慕拉士大马路184至188A号及区神父街107至149号 (合富188);
- 澳门亚丰素雅布基街5B号;
- 澳门西望洋马路380号;
- 澳门北京街68至102D号、上海街93F及93G号 (澳门假日酒店);
- 澳门友谊大马路519至597号、上海街38至78B号及宋玉生广场565至605C号 (澳门置地广场);
- 澳门高美士街176至230号、厦门街37A至59及长崎街64A至82号 (金丰大厦);
- 氹仔柯维纳马路72至142号、佛山街36至56号、亚威罗街3至61号及潮州街15至73号 (汇景花园);
- 氹仔孙逸仙博士大马路586至598号 (名达居);
- 路环邻近石排湾大马路的“C5”区。
纳税人请于通知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内,前往南湾财政局大楼地下、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之收纳处,或使用财政局移动应用程式“澳门税务资讯Macau Tax”、“一户通”或“商社通”缴纳有关税款。
倘于法定期间内欠缴经结算之税款,即按上述训令第六条规定进行催征。
局长
容光亮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