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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非澳门居民可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边境站入境处缴纳欠缴罚款

2015-01-01

    根据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第17条之规定,财政局税务执行处为对不自愿缴纳之罚款进行强制征收的权限实体。

    根据上指法令第18条之规定,非澳门居民之违反者在未缴纳罚款之前,不得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在多个部门及机构之协助下,已于下列边境站设置自助柜员机,以便缴纳欠缴之罚款。非澳门居民之违反者于缴纳罚款后可进入澳门特区。

    设有自助柜员机之边境站为:
     - 关闸边境站警司处;
     - 路氹城边境站警司处;
     - 外港边境站警司处;
     - 机场边境站警司处;
    - 氹仔客运码头边境站警司处。

    如有查询,可致电财政局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

      上一则
      澳门与北欧七国签署税收信息交换的协定
      下一则
      新闻稿 2012年1月4日 澳门与印度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