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02
事由:评定房屋纪录价值及租值
随著七月二日第8/2001号法律的生效,不动产移转的课税方式有了实质的改变,将移转不动产作为课税对象的制度改为以移转财产之文件、文书或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制度。
从立法层面来看,这个基本改变规定房屋纪录价值及租值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关系。准确而言,对转移一项具事实上使用权和用益权财产的文件征税,不影响核定该项财产的价值。
然而,透过上述法律,《市区房屋税章程》和《印花税规章》的修改内容仍保持一定的关连。根据第四十八-M条第二款的内容,我们所指的是有关估价的问题。
有关事宜对特区不动产的估价极为重要,由于已不再特别受到税务法律的规范,因此在行政上,须对将采用的程序作出决定。该程序考虑到在估价时,以及核定租值或房屋纪录价值时,须继续采用已废止的《物业转移税以及继承及赠与税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因此,本人决定︰
1) 经《市区房屋税章程》和有关财产移转的《印花税规章》中所规定之委员会对租值和房屋纪录价值进行估价后,有关结果均产生效力;
2) 倘估价之目的是核定租值,当租值一经评定后,应调整有关房屋纪录价值,即将该租值乘以二十;
3) 倘估价之目的是核定房屋纪录价值,当价值一经评定后,应调整有关租值,即将该价值除以二十。
财政局局长艾卫立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
(经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作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