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6
事由: | 《所得补充税》- 对于2007税务年度首次采用《会计准则》而进行的期初调整项目的税务处理 | |||
1. | 2005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5/2005号行政法规核准了《财务报告准则》和《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统称为《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根据该行政法规第七条,《所得补充税章程》内所指的“适当编制的会计”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而编制的会计。因此,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由2007年1月1日起,必须根据《会计准则》处理其交易事项和编制财务报表。 | |||
2. | 对于在2007年度首次采用新准则的纳税人,《财务报告准则》内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 - 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第2/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核准的《一般财务报告准则》应用指南内的“首次采用《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的处理”部分,分别对过渡期的会计调整处理要求作出了规定。 | |||
3. | 原则上,会计准则对首次采用新准则的纳税人,要求在首次采用的年度(对于采取《一般财务报告准则》的纳税人)或最早比较前期(对于采取《财务报告准则》的纳税人),对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进行某些必要的调整,使由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或最早比较前期起,财务报表的内容能够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些调整包括: | |||
(3.1) | 终止确认不符合准则要求的已经确认的资产或负债项目; | |||
(3.2) | 确认准则要求确认但未有确认的资产或负债项目; | |||
(3.3) | 对不符合准则计量要求的已经确认的资产或负债项目进行重新计量;和 | |||
(3.4) | 对不符合准则分类要求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进行重新分类。 | |||
4. |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的会计调整对权益所产生的累积影响金额,应调整(首次采用年度或最早比较前期)期初累积损益账户。调整的结果可能使纳税人期初累积损益余额增大或减少,期初累积损益余额增大反映出纳税人少计了以往年度的利润,而期初累积损益余额减少则反映纳税人多计以往年度的利润。 | |||
5. | 为了鼓励纳税人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在首次采用新准则时进行适当的会计调整,同时,亦为了明确这些会计调整的结果在计算2007税务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可课税利润时的处理,经济财政司司长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以下解释: | |||
a. | 除以下各项规定以及税务法例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在2007年度因首次采用《财务报告准则》或《一般财务报告准则》而引致会计政策变更所产生的期初累积损益的增加额应计入2007年度课税,而减少额可接受为2007年度损失扣除。 | |||
b. | 终止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已经确认的资产项目时,如果取得该资产的支出符合《所得补充税章程》第二十一条“为取得可课税收益或利得,及为维持生产而须付出的负担”的定义,纳税人可将终止确认的资产项目的账面金额全数计入2007年度的损失扣除。如果终止确认的资产项目属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者无形资产,纳税人可以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处理方式: | |||
(1) | 将终止确认的资产项目的账面金额全数计入2007年度的损失扣除; | |||
(2) | 采用法例规定的最高摊折率在资产余下的有用年限内继续进行摊折,并计入各年度的费用扣除。 | |||
c. | 终止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已经确认的负债项目时,所产生的期初累积损益的增加额应计入2007年度课税,除非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在以往年度不被接受为扣除。 | |||
d. | 重新确认《会计准则》要求确认但未有确认的资产项目时,所产生的期初累积损益的增加额应计入2007年度课税,除非取得该项资产的支出在以往年度确认为费用时不被接受为扣除。 | |||
e. | 除税务法例另有规定外,在2007年度因更正前期会计差错而产生的期初累积损益的增加额(通常是由于少计以往年度收益或多计以往年度费用而引致),应计入2007年度课税,而减少额(通常是由于多计以往年度收益或少计以往年度费用而引致),可作为2007年度损失扣除。 | |||
f. | 上述的处理同样适用于有适当会计编制的职业税第二组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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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于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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