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7
事由:《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转为B组纳税人的申请
1. 《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条第六款赋予A组纳税人自被列入A组日起计满三年后,有权向财政局局长申请转入B组。
2. 然而,该条文并没有指出A组纳税人向财政局递交申请转入B组的期限。
3. 基此,税务当局认为须作出以下的说明:
独一条——按《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四条第四款规定,A组纳税人应在有关收益年度的年初(即该年度的首个工作日)向财政局递交转入B组的申请,使其B组纳税人资格在该同一税务年度内确立,并在随后年度负有有关申报义务。基此,转组申请之期限实为一年零一日。
例子:
1) 至二零一零年首个工作日为止递交转换组别申请→ 将于二零一零年度按B组纳税人制度课税→ 于二零一一年度递交二零一零年度B组收益申报书。
2) 二零一零年首个工作日后递交转换组别申请→ 则在二零一零年仍须继续适用A组规则。
财政局局长 刘玉叶
二零零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