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1
根据第4/2011号法律,由2011年5月4日起,取消因中间移转不动产而征收之0.5%印花税,对于以有偿方式以任何文件、文书或行为依据作出临时或确定移转不动产,统一按照新修定《印花税缴税总表》第42条之累进税率计税。
至于已作出中间移转取得不动产,仍处于法定30日申报期内,但仍未申报结算及缴纳印花税者,按前提法律第七条「特别补正期间」条文,以中间移转方式取得不动产之利害关系人,须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结算,0.5%税率仍适于结算及缴纳中间移转印花税,法律规定之「特别补正期」届满后,所有申报移转不动产,一律按上述法律新修定条文,以总表第42条之累进税率处理税款之结算申请。
另外,曾以中间移转方式取得不动产且已缴纳印花税之情况,根据上述法律之「过渡规定」在确定取得该不动产时,其处理方式如下:
采用税率: | 缴纳以0.5%税率结算之印花税 | 已缴纳《印花税缴税总表》第42条之累进税率结算之印花税 |
条件: | 合同买卖双方及标的没有更改 | 合同买卖双方,标的及移转价值不变 |
税额: | 买方须缴纳0.5%与因确定取得该不动产而应缴税款之差额 | 买方无须缴纳税款 |
市民若对修改财产移转印花税之规定有任何疑问,可联络财政局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或浏览财政局互联网网页(网址: http://www.dsf.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