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事由:《职业税规章》—─因调整《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有关属不课税收益的出生津贴金额而更新第1/DIR/2018号传阅文件。
鉴于经第5/2018号法律调整了出生津贴金额,并与下段所指的金额挂钩;
鉴于经第16/2017号法律《2018年财政年度预算案》调整了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点100点的金额;
鉴于上述对《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属不课税收益的出生津贴金额所作之调整,以及该金额的订定对计算《职业税规章》第九条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额上限,特别是对订定私营行业雇员以及《职业税规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主的不课税收益金额上限所产生的影响;
基此,须将第1/DIR/2018号传阅文件中第三点的金额作出以下调整,并由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
二、…………;
三、出生津贴︰5,100澳门元;
四、…………;
五、…………;
六、…………;
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于财政局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