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9
事由:《职业税规章》—─因调整《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和f)项规定有关属不课税收益的房屋津贴和家庭津贴等的金额而更新第1/DIR/2019号传阅文件。
鉴于经第22/2019号法律《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调整了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点100点的金额;
鉴于第1/2014号法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以及丧葬津贴金额与上一段所指的金额挂钩,以及根据第8/2016号法律第一条及第5/2018号法律第一条规定调整了房屋津贴及出生津贴的金额;
鉴于上述对《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和f)项所指的不课税收益的各项津贴金额所作之调整,以及该等金额的订定对计算《职业税规章》第九条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额上限,特别是对订定私营行业雇员以及《职业税规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主的不课税收益金额上限所产生的影响;
基此,须将第2/DIR/2003号传阅文件中第一点至第四点及第七点的金额作出以下调整,并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贴:910澳门元;
二、结婚津贴︰4,095澳门元;
三、出生津贴︰5,460澳门元;
四、房屋津贴︰3,640澳门元;
五、…………;
六、…………;
七、丧葬津贴︰5,005澳门元。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于财政局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