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1
事由:《所得补充税》──关于豁免2019及2020年度来自以葡文作为正式语文国家的已完税收益的税务处理 | ||
鉴于2019及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继续推行一项《所得补充税》税务优惠措施─“于2019及2020年度,从以葡文作为正式语文的国家所取得或产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补充税,但以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者为限”,本局兹就上述措施的实务操作订定下列细则性指引: | ||
1.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葡文作为正式语文的国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东帝汶、几内亚比绍、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几内亚,共九个国家。 | |
2. | 以下情况可视为“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 | |
l | 纳税人提供有关收益在当地的完税凭证;或 | |
l | 倘纳税人未能提供有关收益在当地的完税凭证,但支付税后收益一方为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而纳税人书面承诺其相关收益为税后收益,同时交易合同内能清楚指出有关支付收益为税后收益(非免税收益),并能提供计算代扣税款金额,则可视乎情况接受“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之事实。 | |
3. | 若取得或产生的收益已于当地享有免税待遇,即使提供了当地税务机关的免税政策文件或证明,有关收益不视为已在当地完税,仍须于本澳纳税。 | |
4. | 合符资格的纳税人应于法定期限递交上述年度的所得补充税收益申报书时,一并申报从第1点所指的国家所取得或产生的当年度的税前收益,且可先将已在当地完税的收益从可课税收益中扣除(先免后征),但须附同相关完税凭证以作证明,之后本局将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在评税时再行核实。 | |
二O二O年一月八日于财政局 | ||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