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4
事由:关于《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三条(总收益)第三款规定的执行措施 | ||
根据《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三条(总收益)第三款规定:“倘属商业公司及以商业形式组成的民事公司时,其总收益将减除派给股东或股份持有人与课税年度有关的营业利润或股息。” | ||
为适用上述规定,对于每名股东所获分派的营业利润或股息,经扣除相关年度适用的法定免税额后,本局将对余额进行结算及征税,并会将征税凭单发给股东缴纳。 | ||
考虑到在税务处理上的公平性原则、在维护国际对反逃避税标准的合作义务、以及履行不违反税基侵蚀与利润移转行动六对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目的是同时为消除双重征税、双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情况及为不损害各方施行其关于逃避税的法律及措施的国际承诺,因此作出以下补充说明。 | ||
对于选择适用上述规定的商业企业,不论其股东或股份持有人的居住地或居民身份为何,将一概仅被视为澳门特区的纳税人并享有与澳门特区居民同等的税务待遇,尤其享有法定独立免税额扣减,但不会被视为符合条件适用澳门特区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的相关规定。无论如何,该商业企业仍可选择将相关年度营业利润在完纳所得补充税后才分派给股东或股份持有人。 | ||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于财政局 | ||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