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事由:《职业税规章》—─因调整《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和f)项规定有关属不课税收益的房屋津贴和家庭津贴等的金额而更新第1/DIR/2020号传阅文件。 | ||
鉴于经第22/2023号法律《2024年财政年度预算案》调整了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点100点的金额; | ||
鉴于第1/2014号法律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以及丧葬津贴金额与上一段所指的金额挂钩,以及根据第8/2016号法律第一条及第5/2018号法律第一条规定调整了房屋津贴及出生津贴的金额; | ||
鉴于上述对《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和f)项所指的不课税收益的各项津贴金额所作之调整,以及该等金额的订定对计算《职业税规章》第九条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额上限,特别是对订定私营行业雇员以及《职业税规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主的不课税收益金额上限所产生的影响; | ||
基此,须将第2/DIR/2003号传阅文件中第一点至第四点及第七点的金额作出以下调整,并由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
一、 | 家庭津贴:940澳门元; | |
二、 | 结婚津贴︰4,230澳门元; | |
三、 | 出生津贴︰5,640澳门元; | |
四、 | 房屋津贴︰3,760澳门元; | |
五、 | …………; | |
六、 | …………; | |
七、 | 丧葬津贴︰5,170澳门元。 | |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日于财政局 | ||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