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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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按照《职业税规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兹通知职业税第一组(散工及雇员)及第二组(自由及专门职业)无适当编制会计的纳税人,应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及二月份内向澳门财税厅递交一式两份的M/5格式收益申报书,其内须载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处置的工作收益,而已登记为“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之用户,亦可透过登录财政局电子服务系统申报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 | |
二. | 倘第一组纳税人之报酬是从单一雇主处获得时,则可豁免递交上述申报书。 | |
三. | 按照上述规章第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具有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自由及专门职业),应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间内,向澳门财税厅递交一式两份的M/5格式收益申报书及其附件A,并须附同下列文件: | |
一) | 更正过账或调整过账前或后的试算表或总账目累进结算表及营业决算表; | |
二) | 《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十三条第一款d)项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摊折表及M/3A格式的资产变卖及报销明细表; | |
三) | 《所得补充税规章》第十三条第一款e)项所指M/4格式的备用金变动表。 | |
四. | 所有雇主须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及二月份内向澳门财税厅递交一式两份、载明上年度获支付工作收益的雇员或散工的M3/M4格式雇员或散工名表。 | |
五. | 根据《职业税规章》的规定,欠交收益申报书或雇员或散工名表,或其内申报资料不正确,可被科处澳门元伍佰至伍仟元的罚款。 | |
六. | 有关人士可以到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索取上述表格。 |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局长 容光亮 |